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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验室管理办法
时间:2011-10-10 00:00:00   来源:四川师范大学艺术实验教学中心   查看:434

为了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,加强中心各实验室的管理,规范实验室的使用。特制定本规定:

一、 因教学、科研、教研活动须使用实验室,由任课教师填报申请表,说明使用原因、课程或项目名称、使用期限与起止时间、特殊要求等,经本系负责人签字同意后,报艺术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。

二、 艺术实验教学中心办公室根据中心教学、科研、教研活动的总体计划,确定任课教师使用实验室的具体安排,以适当方式及时通知任课教师。

三、 任何人(教师、学生、管理人员等)均不得将实验室及设备用于私人目的或用途。一经发现,将给予严肃处理。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向中心举报上述不当行为。

四、 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和校区教室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,开关实验室房门、设备、电源(也可用适当方式由其它人员负责上述事项,但中心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加强管理与监督,保证有关规定的执行与正常的秩序)。对实验室贵重设备进行检查或抽查。关门时应清场。学生与教师应自觉配合管理人员的工作。

五、 使用贵重设备的实验室,须有教师或实验员在场。

六、 具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钥匙必须由中心设备管理部门派专人管理。因特殊情况,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后,可交由合适人员管理。但应按以下规定处理:1,按规定收取押金。2,签字领取。3,不能私配实验室钥匙。4,领用了实验室钥匙的人员,须对实验室内的设备负责,在中心设备管理部门签署设备管理责任书,如有设备损坏遗失,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
七、 中心设备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实验室管理承担责任,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,保证有关制度的严格执行。有关教师与学生应自觉服从与配合。

八、 对不遵守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的教师和学生,将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,对造成损失的,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。

编辑:四川师范大学艺术实验教学中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