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为保证实验教学工作正常运行,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,在参照《四川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规定》的基础上,结合中心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一般教学事故的认定
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均按一般教学事故论处
1、上课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;
2、实验指导时出现体罚、侮辱学生等违法乱纪行为;
3、未经批准,擅自委托他人代课;
4、上课不认真或未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示范(包括未换工作服、高跟鞋等);
5、学生不遵守操作规程,教师给予指出,指出后学生不听仍继续操作;
6、指导教师不在本工种场地或离工作场地较远,当出现问题,不能及时处理;
7、指导学生按规定要求着装,而允许继续实验;
8、不按规定认真批阅实验指导书和试卷;
9、指导学生时抽烟;
10、每天实验结束后,不认真清理场地(包括环境卫生)或实验结束后设备不关;
11、未按规定填写教学日志;
12、违犯其它教学规范,对实验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。
二、严重教学事故的认定
1、上课无故迟到30分钟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;
2、未经批准,擅自停课、调课;
3、未经批准,擅自请别人代为指导实验一天以上;
4、备课不认真,在指导中出现明显的、严重的失误或严重误导学生;
5、无教学进程表、教案、讲稿,不按要求授课;
6、实验指导过程中脱岗,造成人身伤害及设备财产损失;
7、批改实验报告和试卷严重偏离教学要求;
8、实验指导时体罚、侮辱学生,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,造成严重后果;
9、泄漏考题或监考失职,后果严重或阅卷评分循私舞弊,造成重大影响或丢失试卷;
10、设备、仪器、材料管理不善出现人为损坏,致使实验无法正常进行,或因个人主观原因,准备不充分,无法保证实验按要求进行。
三、教学事故的处理
一旦发生教学事故,事故责任人应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心办公室;中心办公室及时查明情况,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上报学院。学院根据相关规定对发生教学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。
四、说明
1、一学期出现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,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。对多次发生教学事故或情节严重者,学校将给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,并视情况将其调离现有岗位;
2、实验中出现严重事故(人身、机床等),如果属脱岗,加倍处罚;
3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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